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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5日星期一

《商品說明條例》中關於不良營商手法的罪行 / Offences in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relating to unfair trade practices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會二○一二年通過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有關修訂就商戶使用不良營商手法訂定新罪行,例如「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早前有三人被法庭裁定在銷售身體護理療程服務過程中,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是此罪行首宗個案。據報,有市民接獲自稱銀行職員人士來電,要求他立即償還整筆銀行按揭貸款,又表示可協助他另行申請低息貸款,藉此收取十多萬元手續費。亦有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業主接獲使用載有類似香港房屋委員會標誌信箋警告信,指他因非法借貸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83章),可被檢控或收回單位,並表示可向他提供貸款,以協助他整合債務。有受滋擾人士向本人表示,即使他們最終沒有借取貸款,仍被中介公司透過收數公司以恐嚇會滋擾其家人手段,苛索中介費用。該等人士向本人查詢,當局可否引用經修訂《條例》檢控有關人士及其僱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經修訂《條例》關於上述新罪行的條文於二○一三年七月開始實施後,警方、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及香港海關分別接獲多少宗涉嫌以哄騙、威嚇、利誘甚至非法禁錮手法銷售樓宇按揭、轉按業務的案件,以及有關當局如何跟進該等案件;
(二)有否研究引用經修訂《條例》對涉及上述案件人士及其僱主提出檢控的可行性;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因應樓價近月持續飆升,物業二按中介公司滋擾市民個案不斷出現,當局就市民遇到二按中介公司滋擾時該如何應對可給予他們甚麼忠告;警方、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消委會會否研究設立專門處理機制、跨部門/機構處理機制,或電話熱線,以協助受恐嚇滋擾、徬徨無助市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經《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全面實施。經修訂《條例》從源頭打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禁止商戶(註)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等。香港海關是該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
  根據該條例第7A條,任何商戶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或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即屬犯罪。
  根據該條例第13F條,任何商戶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如按某營業行為的實際情況,並考慮到該營業行為的所有特點及情況,該營業行為通過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在相當程度上損害或相當可能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一般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並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該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該消費者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則該營業行為即屬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此外,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第30(1)條,任何人均不得藉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陳述、申述或允諾,或藉不誠實地隱瞞重要事實,而欺詐地誘使或企圖誘使任何人向放債人借款。公司註冊處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申請及續期的行政事宜,香港警務處則負責該條例的執法工作。
  如有關商戶或人士的行為涉及其他刑事成分,香港警務處亦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刑事恐嚇罪、《盜竊罪條例》(第210章)下的欺詐罪及勒索罪,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下的假冒公職人員罪,採取執法行動。
  就問題的三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自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經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於該日起全面實施)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香港海關接獲涉及財務公司提供樓宇按揭、轉按業務而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以及消費者委員會接獲涉及財務公司提供樓宇按揭、轉按業務的營商手法和價格爭議的投訴個案數字及處理情況,載於附件。
  此外,由二○一三年七月至二○一五年二月期間,警方共處理了六十宗涉及借貸罪行的個案。警方並無就該等個案是否涉及樓宇按揭或轉按業務作分類。
(二)每一宗個案的情況皆有其獨特性,是否構成個別條例下的罪行,須根據個案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才能予以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三)就執行《商品說明條例》而言,香港海關會繼續留意市場趨勢,積極處理投訴個案,並與其他監管機構保持密切聯繫,以便採取適當的執法或跟進行動。警方十分關注非法放債活動,並在近年多次採取行動打擊有關行為。警方會繼續採取積極措施打擊非法放債活動。
  政府及相關機構一直以不同途徑提醒市民借貸時需注意的事項。投資者教育中心(作為提升公眾金融理財知識和能力的專責機構)、消費者委員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不時進行各類公眾教育工作,提醒市民在簽訂任何借貸或財務合約前,應仔細了解有關條款及細則,包括借貸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條款。
註:《商品說明條例》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受《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管而售賣、供應或提供的貨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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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lowing is a question by the Hon Paul Tse and a written reply by the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r Gregory So,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oday (April 22):
Question:
     This Council passed the amendments to the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Cap. 362) (the Ordinance) in 2012, and the relevant amendments provided for new offences relating to unfair trade practices e.g. "aggressive commercial practices" engaged in by traders.  Earlier on, three persons were convicted by the Court for engaging in "aggressive commercial practices" in the course of selling body care therapy services and they wer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which was the first case under this offence.  It has been reported that a member of the public received a telephone call from a person claiming to be a bank staff and demanding him to make immediate and full repayment of his bank mortgage loan. That person also said that he could assist the member of the public in applying for another loan at a low interest rate so as to charge him a handling fee of $100,000-odd.  In addition, an owner of a flat under the Tenants Purchase Scheme received a warning letter using letterhead bearing a logo similar to that of the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in which he was told that because he had contravened the Housing Ordinance (Cap. 283) for obtaining an unlawful loan, he might be liable to prosecution and his flat might be repossessed.  He was further told that a loan could be offered to him to help him restructure his debts. Some people who have been so harassed indicated to me that even though they did not take out any loan in the end, the intermediaries still sought to extort intermediary charges from them through debt collection agencies by threatening to harass their family members. These people have enquired with me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may invoke the amended Ordinance to prosecute the relevant persons and their employers.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1) of the respective numbers of cases received by the Police, the Consumer Council and the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since the sections of the amended Ordinance relating to the aforesaid new offences came into operation in July 2013, in which duping, coercion, bait and even unlawful detention were adopted as the means to sell property mortgages and property re-financing, and how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have followed up such cases;
(2) whether it has studied the feasibility of invoking the amended Ordinance to prosecute the persons involved in the aforesaid cases and their employers; if so, of the outcome; if not, the reasons for that; and
(3) given the continuous soaring of property prices in recent months and the repeated occurrence of cases in which members of the public were harassed by intermediaries engaging in second property mortgages, of the advice that the authorities can offer members of the public on what they should do when they encounter harassment from intermediaries engaging in second property mortgage business; whether the Police, the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and the Consumer Council will stud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dicated handling mechanism, an inter-departmental/organisational handling mechanism, or a telephone hotline for offering assistance to helpless members of the public who are subjected to threats and harassment; if so, of the details; if not, the reasons for that?
Reply:
President,
     The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Cap. 362) (TDO), as amended by the Trade Descriptions (Unfair Trade Practices) (Amendment) Ordinance 2012, came into full operation on July 19, 2013. The amended TDO tackles common unfair trade practices at source, including prohibiting traders (Note) from applying false trade descriptions in relation to goods and services and engaging in aggressive commercial practices, etc.  The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C&ED) is the main enforcement agency of the TDO.
     Under section 7A of the TDO, a trader who applies a false trade description to a service supplied or offered to be supplied to a consumer; or supplies or offers to supply to a consumer a service to which a false trade description is applied, commits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13F of the TDO, a trader who engages in relation to a consumer in a commercial practice that is aggressive commits an offence.  A commercial practice is aggressive if, in its factual context, taking account of all of its features and circumstances, it significantly impairs or is likely significantly to impair the average consumer's freedom of choice or conduct in relation to the product concerned through the use of harassment, coercion or undue influence; and it therefore causes or is likely to cause the consumer to make a transactional decision that the consumer would not have made otherwise.
     Meanwhile, under section 30(1) of the Money Lenders Ordinance (Cap.163), a person shall not, by any false, misleading or deceptive statement, representation or promise, or by any dishonest concealment of material facts, fraudulently induce or attempt to induce any person to borrow money from a money lender.  The Companies Registry is responsible for handling administrative matters related to the processing of licence applications and renewals.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HKPF)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nforcement of the Money Lenders Ordinance.
     If the practices of a trader or an individual involve other criminal elements, HKPF may take enforcement actions in relation to the offence of criminal intimidation under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the offences of fraud and blackmail under the Theft Ordinance (Cap. 210) or the offence of falsely pretending to be a public officer under the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Cap. 228).
     Our reply to the three parts of the question is as follows:
(1) The number and handling of complaints received from July 19, 2013 (the date on which the amended TDO came into full operation) to February 28, 2015 by C&ED involving aggressive commercial practices of financial companies providing property mortgage and property re-financing services, and by the Consumer Council involving sales practices and price disputes of financial companies providing property mortgage and property re-financing services, are set out at the Annex.
     Separately, from July 2013 to February 2015, HKPF has handled 60 cases of loans-related offences.  HKPF has not further categorised the cases by whether property mortgage and property re-financing services are involved.
(2) Every case is unique. Whether an offence under any individual ordinance is committed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facts and evidence of each case. A generalised conclusion cannot be drawn readily.
(3) As far as the enforcement of the TDO is concerned, C&ED will continue to monitor market trends and proactively deal with complaints, and will also maintain close liaison with other regulatory authorities in order to take appropriate enforcement or follow-up actions. HKPF is concerned about illegal money-lending practices and has taken enforcement actions on various occasions in recent years. HKPF will continue to take proactive actions to combat illegal money-lending practices.
     The Government and related organisations have been, through different channels, reminding the public of the points to note when taking out loans. The Investor Education Centre (a dedicated organisation for enhancing the public's knowledge and skills in financial management), the Consumer Council and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organise public education activities from time to time, reminding the public to understand thoroughly relevant terms and conditions (including those concerning interest rates and other fees and charges) before they enter into any loan agreements or financial contracts.  
Note: The TDO does

2015年5月25日星期一

蠱惑司機偽造「牛肉乾」搵替死鬼交款

「P牌」司機為慳錢,自製「牛肉乾」落網。一名在印刷公司任職營業員的男子,考到暫准駕駛執照後買來二手車,又請舅仔登記為名義上的車主。因違例泊車經常「食牛肉乾」,故度橋找「替罰羔羊」。他將違例定額罰款告票掃描入電腦,再用軟件刪除告票號碼和條碼以外的資料,偽造成空白告票打印出來,再上街「執法」尋找違例車輛,填寫目標車輛的資料,將告票貼在車頭。「被告」車主以為中招往交罰款,但根據條碼資料,他其實只是代疑犯交罰款,但因紙質和影印粗糙而穿崩,警方昨日以涉嫌偽造文書,拘捕蠱惑司機及其舅仔,檢獲兩張假告票以及一批複製器材。
警方展示一張真的告票。
疑犯被押返公司搜查,探員檢走打印機等證物。
睇真啲
文小姐:一般只會用繳費靈交罰款,除咗摸同睇清楚告票之外,都無其他方法可以辨別到,實在防不勝防,又指如被騙徒看中,惟有「硬食」。
黃小姐:如被抄牌會看清楚告票上的資料,例如車牌、日期、時間和所觸犯的法例,並會確認自己是否真的觸犯該法,以後會「睇真啲」。
周先生:我揸咗幾十年車,一摸上手就知真定假啦!平時會上網交罰款,如果收到仿真度極高的告票都可能就咁交咗,以後會加倍小心。

被捕兩名男子為姊夫及舅仔關係,分別姓陳(三十七歲)及姓余(三十五歲)。據悉陳在大埔區居住,在汀麗路三十六號中華商務印刷大廈一間印刷商任職外勤營業員,其舅仔則住在西貢區。據悉,陳不久前才考獲車牌,只持有暫准駕駛執照,早前他買來二手車,邀舅仔做登記車主。今年一月,陳將車駛至公司附近的路邊違例停泊,然後前往上班,有警員巡經時發現,遂即時抄牌,向他發出的交通違例定額罰款告票。陳收工返回取車,赫見車頭擋風玻璃放有「牛肉乾」,有人疑多次交罰款感「肉赤」,竟度出「絕橋」嫁禍他人。

多名車主中招

經調查顯示指,有人洞悉條碼在繳款時「認碼」作用,故度出「換湯不換藥」騙術,首先將收到的真告票掃描入電腦,利用修圖軟件將告票上抄牌警員手寫的資料,包括車牌號碼、檢控時間及地點等,通通「抹去」,只保留電子條碼和繳款號碼等資訊,然後以打印機重新印製出空白告票,再到街上尋找違泊的車輛,模仿警員抄寫該違泊車輛的資料到告票上,然後放到車輛的擋風玻璃上。

部分收到假告票的車主不虞有詐,以為真的被抄牌,往交罰款時,又因告票上的電子條碼和繳款號碼並無改動,未能即時核對車輛資料是否正確,該些車主便替陳交了罰款。上月初,一名被陳「抄牌」的車主交罰款時,發覺告票紙質較厚及粗糙、色澤及文字亦較模糊,於是將其交予警方,一經核對,便揭發該告票屬偽造。

與舅仔同被捕

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接手調查,根據原告票底單上的資料,查出有兩張告票涉及同一輛車,鎖定其登記車主。昨日展開行動,到姓余車主的住所將其拘捕,再根據資料,追查其姊夫。探員再掩至陳的住所,再押解他到公司寫字樓搜查,檢獲五張真告票,大部分為三百二十元定額罰款告票,另檢獲兩張偽造的告票,檢走懷疑用作印製告票的電腦及打印機等工具,警方正追查案件涉及多少偽造告票以及受害車主的數目。

大埔警區刑事總督察簡志韶呼籲,市民如懷疑收到偽造告票,應立即交給警方處理。他指,偽造文書是嚴重罪行,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第七十一條,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十四年,他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假超市券換走網友電腦

除假告票外,同樣使用條碼認證的超市禮券及月餅券,過往亦曾被騙徒偽造。上月一名三十四歲男子透過網上結識男網友,對方以一百三十張、每張面值一百元的惠康超市現金禮券,「以物易物」換取男事主一部約值八千五百元的手提電腦,兩人見面及交換物品後,男事主到惠康試圖使用該批現金禮券購物,被職員揭發禮券疑為偽造。

一三年九月,兩名男子持有七十張聖安娜餅屋假月餅券,到香港仔及北角兩間分店取餅,一人成功騙取十四盒月餅,令餅屋損失四千多元;另一人行使五十六張假月餅券時被揭發而逃之夭夭。

網上以折扣出售

一二年二月,不法分子大量盜印惠康超級市場現金禮券,然後登廣告招聘買手到超市掃貨,以印有相同條碼標籤的假現金券瞞過超市條碼掃描器,購買大批奶粉、洋酒及紅酒,然後租用迷你倉暫存及運到內地銷贓。估計騙徒使用逾萬張假券,佔真券總發行量的十分之一,涉款近一百萬元。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在全港拘捕了十名男女,其中一名被告鍾振傑(當年三十一歲)應徵當水貨買手,及在網上以折扣出售假禮券,個多月間涉及一百二十萬元交易,被裁定兩項洗黑錢罪成。

真告票紙薄油墨特別

遭抄牌繼而DIY「牛肉乾」由他人代交罰款,讓人懷疑交通違例定額罰款通知書(俗稱告票),是否可輕易偽造蒙混過關?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資訊科技系系主任梁秉雄博士指出,每張告票上都有一個由獨特公式計算、獨一無二和寬度不一的黑條及空白排列而成的條碼,以表達不同資訊,只需用掃描器掃描條碼,電腦便可顯示告票上包括車牌號碼、發出告票時間、地點和負責警員等資料。

加防偽成本過高

在日常生活中,條碼亦被廣泛採用,例如繳費帳單、圖書分類和商品上的條碼標籤等,職員只需在機器上輕輕一「嘟」,便可知悉商品價錢和其他資料,非常方便。

不過,梁博士指出,由於條碼為平面光學記號,即使將告票影印,「依然可以Scan(掃描)到」,故此若有人每次收到告票都重新製作及印刷,「都好難踢爆」。相反如他把告票大量印製,便可能露出破綻,因一張告票的條碼,理應不能重複繳費。他續指,條碼未必可作防偽用途,惟現時告票的防偽工作「算係做得幾好」,例如紙質較薄,坊間較難買到;印刷使用的油墨與一般有別,市民只要細心觀察及觸摸,便可避免「中招」。另外,如要在告票上加上防偽特徵,即類似用在鈔票的防偽技術,會較為複雜,可能會令印製告票的成本過高。

臨時證保安大漏洞

聯合醫院假醫生奇聞揭發醫院保安出現嚴重漏洞。據悉,只有少數公立醫院使用臨時職員證,而聯合醫院臨時員工證因應職級分有多種,以醫生證的權限最大,基本上「一證在手」可以隨意進出醫院大部分地方,但保安發出臨時證時,並無核實對方的身份。假醫生事件曝光之後,公立醫院隨即加強保安,其中屬九龍中龍頭醫院的伊利沙伯醫院,就即時召開保安部會議,提醒保安員在收到職員的任何要求,例如發出臨時證時,必須先要求對方展示身份證明文件以核實身份,即使雙方認識,都要「揸正嚟做」。
4C病房外設有閉路電視監察。
假醫生曾到10A巡房,用聽筒替男病人檢查。
假醫生在醫院保安部取得臨時通道出入卡。

消息指,現時聯合醫院的臨時員工證分有多種,包括醫生、護士、專職醫療職系等。臨時證與正式員工證一樣,具有「嘟卡」開門的功能,權限因應職銜而各有不同,當中以醫生證的權限最大,基本上可隨意進出醫院大部分地方,包括所有病房,以及存放醫生白袍及藍色工作服的衣物間,這正好解釋為何假醫生有全套「醫生裝」,更可在醫院範圍自出自入。

消息透露,其他公立醫院較少使用臨時證,若職員忘記帶員工證,進入病房時按門鐘,經確認後可進入,沒有很大需要配備大量臨時證供員工申請使用。今次事件凸顯了醫院保安有嚴重漏洞,保安發出臨時證時,沒有機制核實對方身份。前線醫護人員盼院方及醫院管理局總部正視問題,其中有意見認為可於病房門外設二十四小時保安,尤其是兒科病房等較高危地點。

洗衣房輕易取醫護衫

至於假醫生懷疑偷取醫生袍的洗衣房,位於聯合醫院S座地庫B3層,鄰近殮房及工程房等地,較其他樓層冷清,多數只有員工出入。洗衣房昨如常運作,兩個出入口的其中一個並無鎖上大門,估計是為方便工作人員出入之用。洗衣房外的走廊擺放了多個大鐵籠,部分放有用作盛載待洗衣物的大布袋,另有數個鐵籠標明只可擺放「女護士上衫」、「女護士西褲」及「男護士/專制醫療員工制服」。據記者觀察,醫護人員可經由鐵籠上方的透明「活門」將衣物投入籠內,而要從籠內再取出衣物亦輕而易舉。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稱,非常關注事件,因此事輕則涉及病人私隱,重則涉及病人安全,他會向醫管局及院方進一步了解詳情,並檢討及改善保安漏洞,尤其針對人事保安,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他強調檢討會涵蓋整個醫管局的管理系統,而非只着重單一醫院,並會認真應對及吸取今次教訓。醫管局稱,聯合醫院將檢討院內保安設施,防止同類事件發生,局方會跟進檢討結果。醫管局再提醒各公院,發出員工准許出入證時,必須經過嚴謹核實程序,若需要使用臨時證,必須有一套嚴謹的覆核程序確認身份。

伊院瑪嘉烈加強防範

據悉,除伊利沙伯醫院已開會提醒保安部留意外,瑪嘉烈醫院亦有保安稱,上司已提醒他們多留意進出病房人士,特別是陌生人,現時該院保安巡樓次數亦有增加。至於瑪麗醫院和屯門醫院保安措施昨日則未見明顯加強,但有保安員稱會多加留意「生面口」的職員。

家長轟兒戲 怕病童被擄

聯合醫院爆出假醫生驚魂後,不少留院病童的家長大為擔心,直言:「估唔到咁兒戲!」扮醫生刑責不輕,根據《醫生註冊條例》,任何人若故意或虛假採用醫生稱銜,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黃女士曾留意到假醫生出沒及看病人排板。

病童家長黃女士昨坦言,可能與假醫生有一面之緣,其五個月大兒子留醫4C病房一個月,容易留意到「生面口」醫生,她指假醫生曾在日間時段出現,多數看病人排板。她看到新聞報道後非常擔心,最怕兒子被擄走。腳部受傷入住4C病房的姓雷病童透露,早前有數十名護士及保安員翻看閉路電視影像,氣氛緊張。病人家屬賀女士直指離譜︰「咁都得,幾恐怖!萬一做完手術,個醫生行開咗,假醫生又來搞搞震點算?」另一名賴太稱擔心,指每次帶約兩歲女兒覆診時,都會陪伴左右,醫生檢查時都會在場。

訛稱醫生已屬違法

醫護人員對事件嘖嘖稱奇,有醫生形容「十分奇怪」,但相信假醫生不能接觸或更改電子病歷系統的資料,亦不能胡亂處方藥物予病人,因登入系統均需密碼,更改病歷紀錄亦要簽署,更改資料的時間亦會紀錄在系統。醫院藥房已儲存了醫生簽名作核對,醫生亦有獨有的印章,加上職號,經過三重關卡才能處方藥物。

大律師陸偉雄形容今次案件「罕見、奇怪」,涉事者穿醫生白袍,曾看病人排板,又自稱醫生,及與病人傾談等行徑,已等同醫生的工作,明顯違法。以往此法例多見於冒牌行醫,甚少聽聞有人公然在公立醫院假扮醫生,法官量刑時會考慮犯案動機及精神科醫生專家報告。

假醫生愈揭愈奇 曾逃債20萬坐監

聯合醫院假醫生事件愈揭愈奇,九十後型男「假醫生」被大起底,原來他是一名案底纍纍兼逃債二十萬元的釋囚,他搖身一變成「陳展鵬醫生」,惹起公院大恐慌,初步相信由三月下旬起至少十次,偷取洗衣房的待洗醫生袍,呃取臨時職員證到醫院「返工」,其中五次進入兒科及骨科病房巡房,翻閱病人資料,用聽筒檢查病人胸肺,因致電病人家屬被揭身份。他被捕後自爆因兒時斷肋骨留醫聯合兒科病房,得到「劉姑娘」的悉心照顧,令他感受「白衣天使」的溫暖,故立志要行醫及返回聯合圓夢報恩,昨晚被控以一項充作已註冊為醫生罪。
九十後型男化身「假醫生」,天眼可見疑犯扮醫生似模似樣。(讀者提供圖片)
九十後型男(讀者提供圖片)
疑犯自稱似藝人陳展鵬,恰巧聯合醫院亦有醫生叫陳展鵬。(資料圖片)
醫生用過的制服會放在洗衣籃,假醫生疑偷取穿着。
聯合醫院

該名奇男子姓毛(二十四歲),洋名Sam,生得高大威猛,談吐斯文,因扮醫生扮得「似層層」,令公立醫院的保安制度及病人權益受到嚴重威脅,所有人都對他是「何方神聖」感到好奇。據他前日被捕後的自述和警方的調查,其底細終曝光。

讀醫報恩大話連篇

毛初時向警方講述了一個感人的「醫夢」故事,自稱童年時與家人關係欠佳,缺乏家庭溫暖,年幼時跌斷肋骨在聯合醫院4C兒科病房留醫逾一個月,期間護士對他悉心照顧,重拾家庭的溫暖,特別對一名「劉姑娘」印象深刻及念念不忘,覺得從醫好有意義,故夢想長大後做醫生。一一年至一三年他在澳洲悉尼大學讀醫科,但科科「肥佬」只能半途而棄,去年返港後從事金融業,因可在家中工作,故有時間實現兒時做醫生的夢想,選擇到聯合醫院體驗做醫生及重溫當年的回憶,同時報答「劉姑娘」照顧之恩。

不過,警方向其家人和院方了解得知,毛當年確有在聯合醫院留醫的紀錄,他與家人的關係亦疏離,不過他只有中六學歷,亦無在澳洲讀過醫,有三宗案底,其中一宗顯示他因爆竊鄰居被判囚兩年兩個月,不可能去留學,而○九年亦因店舖盜竊被捕,他不但不是富家子,且欠債二十萬元,地址則報其父母家,累母親被追數佬滋擾,他亦不是做金融分析師,而是無業,閒時靠賣二手手機賺零用錢。半年前他租住西貢蠔涌村其姐夫樓上單位,今年因偷駕姐夫私家車,姐夫大義滅親報警拘捕他,因此與毛反面,毛搬到秀茂坪友人家中借宿,期間扮醫生到聯合返工。

最少10次冒充醫生

警方仍在追查他為何對公院運作如此熟悉,懷疑他在S座B3層洗衣房內偷取待洗醫生袍,到保安部訛稱忘記帶職員證,據悉他填寫資料時自稱是內科醫生陳展鵬,成功蒙混過關,而他每次離開醫院時,都會到保安室還證,調查所知,聯合確有醫生叫陳展鵬,但初時有人稱因貌似扮過醫生角色的藝人陳展鵬,故自稱「陳展鵬」,但後來又稱看過醫院「水牌」,得知有陳展鵬醫生,故盜用其身份。

初步調查所知,毛由三月二十三日至四月十六日,最少十次冒充醫生,最先到他最留戀的4C兒科病房,至少有三次在午夜至凌晨時間巡房。由四月一日起,最少兩次往10A骨科男病房「巡診」,更在醫生工作枱拿取聽筒,替男病人聽胸肺及查問「病情」。據悉,他曾翻閱病人紀錄,最後骨科醫護人員認為他形迹可疑,與4C病房溝通後通知院方。周三(十五日)院方報警,並向醫管局總部匯報事件。前日上午,有護士發現毛又現身病房,通知保安員及報警。

警方初時以遊蕩罪名拘捕毛,經調查後,發現他冒充醫生多次入病房,同時發現他曾用一名姓黎醫院職員的名義取證,相信他曾經其他途徑進入其他地方,但因並無得益,故動機仍令人感到匪夷所思,警方正聯絡聯合醫院的目擊者提供資料,疑犯今日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假醫生「行醫」日誌

03月23日:向保安員取臨時通道出入卡進入留醫病房

03月24日:向保安員取臨時職員證進入留醫病房

03月25日(21:51-22:02):取臨時職員證後進入4C兒科病房,翻查病歷及與病人交談

3月28日:向保安員取臨時職員證進入留醫病房

3月31日(23:26-23:44):取臨時職員證進入4C兒科病房,翻查病歷及與病人交談

4月1日(03:30-03:58):取臨時職員證進入4C兒科病房,翻查病歷及與病人交談

4月1日(17:00):進入10A的內科病房,但無留過夜

4月3日:向保安員取臨時職員證進入留醫病房

4月5日:向保安員取臨時職員證進入留醫病房

4月7日:向保安員取臨時職員證進入留醫病房

4月10日:向保安員取臨時職員證進入留醫病房

4月14日:取臨時職員證進入10A內科病房

4月15日:有護士認得他與內科及老人科的陳展鵬醫生「唔同樣」,而陳展鵬醫生亦確認在上述時間無進入10A及4C病房,院方報警及通知醫管局

4月16日:保安部於醫院範圍發現假醫生,警方將他拘捕帶返警署調查

黑工集團攻陷荃灣

「黑工集團」肆虐荃灣!本報獨家直擊內地黑工長期進駐荃灣,承包區內舊唐樓及菜檔清潔服務,有黑工更同時在區內餐廳兼任雜工。可靠消息指,黑工由非法集團控制,承包區內清潔工作,蛇頭會為黑工提供住宿,每期安排十多名持旅遊證件的黑工來港工作,到七日逗留期滿又由另一批黑工頂上。前日入境處採取行動,於荃灣拘捕五名懷疑非法工作的持雙程證內地人士,另外又拘捕一名港人僱主。
入境處人員於聯仁街垃圾站拘捕懷疑黑工,並證實她以雙程證來港。
有疑似黑工將廢紙皮推到回收站變賣。
入境處人員帶同懷疑黑工返回二陂坊住所搜查。
疑似黑工在後巷洗菜。

記者早前根據線報,到被指是黑工宿舍的單位門外守候。下午約二時半,先有一名年約三十歲的女子步出,前往鹹田街及德華街一帶的唐樓收集住戶垃圾,一袋袋垃圾載滿手推車後,再推到楊屋道街市垃圾站棄置。至六時許,她又到川龍街及河背街的菜檔,協助菜販收檔及清理垃圾。記者與她搭訕,略帶鄉音的她說自己主要負責為區內的唐樓進行清理工作,「如果搵我清垃圾,通常會即時找數,最遲亦要在一個禮拜內畀現金。」她自稱持有香港身份證。

多來自廣東 持旅遊簽證

記者之後到聯仁街垃圾站觀察,發現不少操普通話的懷疑黑工,推着載滿垃圾的手推車,往返菜檔及垃圾站。其中一名身形略胖、年約四十歲的女子,將整車廢紙皮推到回收站變賣,過程中她以流利普通話與回收站內人士溝通。

知情人士透露,非法集團安排黑工於荃灣工作已有一段時間,蛇頭會為黑工提供住宿,黑工多為年齡介乎三十至五十歲、有氣有力的男女,他們多來自廣東河源。知情人士又稱河背街及川龍街不少菜檔都有僱用清潔黑工。集團安排以旅遊簽證來港的黑工,用盡七天留港限期工作,限期屆滿便會返回內地,再由另一批內地人頂上,並且不排除黑工中有非法入境者。據知,黑工蛇頭同樣為內地人。

六男女被捕 包括港僱主

至前日下午約四時,入境處進行掃蕩行動。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昨日在荃灣共拘捕六名人士,當中包括五名從事清潔及餐廳侍應的疑似黑工,另外亦拘捕一名港人僱主。

被捕的五名黑工為三男二女,多為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居民,而黑工日薪為三百至四百元。另外,日前與記者搭訕聲稱持有香港身份證的懷疑女黑工,亦於聯仁街垃圾站被捕,並證實她持雙程證來港。另一名女子則於眾安街與三陂坊交界被捕,被帶走時一度痛哭。入境處人員及後又帶同被捕的三男二女返回二陂坊的住所搜查。據知上址為劏房單位,除被捕五人外亦有港人入住。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被捕黑工一旦罪成,一般都會被判監禁,刑期最少為三個月。另外,黑工蛇頭更可被控刑事罪「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最高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聘用黑工的僱主亦可被控「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為僱員」,可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他又警告僱主有責任核實員工身份,不能夠「隻眼開隻眼閉」。

食環署職工權益會主席李美笑直言,她觀察到不少私人清潔承包公司都會聘請黑工。她指,由於清潔工待遇欠佳,經常日曬雨淋,因此在欠缺基層聚居的社區,僱主都難以聘請本地合適清潔工人。她更指部分地區執法部門會「每幾個月就拉(黑工)一次」,但由於被捕黑工拒絕供出幕後主腦,因此蛇頭往往逍遙法外,令情況死灰復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僱用非法勞工是嚴重罪行,警告僱主勿「貪着數」以身試法,寧願「出多少少(錢請人)」。

「下欄」工難頂年輕人拒入行

飲食業屬工時長,勞動力高的行業,尤其以清潔及洗碗工此類「下欄」工作,缺人情況最嚴重。有餐廳以月薪過萬元聘請清潔工亦無人問津,業界慨嘆從事此類工種的人士逐漸踏入退休年齡,而較年輕的一群因厭惡性工種而拒絕入行,憂慮斷層情況持續。

情願做保安

「好多阿姐年紀大要退休,後生嗰啲都情願去做保安,搞到冇人入行!」飲食業職工總會主席郭宏興指出,飲食界的「下欄」工作,如洗碗及清潔等都屬被人嫌棄的工種,過往從事此類工作的工人多屬年紀大、學歷低的人士,現時較為有學識的都不願意入行,「佢哋好多都情願去做保安,乾淨啲又冇咁辛苦。」

郭指,有餐廳雖以月薪一萬一千元聘請清潔工,但長期無人問津,反映情況非常嚴重。郭又指,清潔工月薪與保安員相若,但工作時間一般需要十個小時,所以只是表面上人工高,實際上是有工無人做,導致人手嚴重斷層,不排除有人因而鋌而走險聘用黑工。

二陂坊北嫂肆虐 議員促加強打擊

本港各行業涉及黑工問題時有發生,當局亦定期進行反黑工行動,如今年二月在年宵市場拘捕三名持雙程證的內地黑工;同月亦有觀塘食肆僱主因聘用無證的越南籍人士與黑工,雙雙被捕。有立法會議員指,涉及黑工問題的二陂坊一帶品流複雜,而最多黑工是「企街」的「北嫂」,冀當局加強取締,保障居民安全。
運往棄置
清潔菜檔
做唔停手
入境處人員昨日拘捕五名懷疑黑工及一名僱主。

2015年3月8日星期日

舉報洗黑錢 去年三萬七宗

全球合作打擊洗黑錢行動日益緊密,而近年中央反貪風暴又席捲港澳,香港面對洗黑錢的風險劇增,而本港金融機構「盯實」可疑資金,可疑交易的舉報「爆燈」,去年有三萬七千宗。警方的財富調查組及聯合財富情報組平均每日接獲逾一百宗新增報告,甚至一年要處理逾千宗洗黑錢個案,工作量「超載」,雖然人手增至一百二十人,但個案數量和難度有增無減,做到無停手。為擴充力量,警方在各刑偵部門培訓財富調查「專員」,已有一千人的黑錢調查隊伍,確保有效打擊企圖利用香港金融制度清洗「不義之財」的不法分子。
國際財富調查課程提供偵查清洗黑錢案的實務練習。(互聯網圖片)
本港警員參加內部的財富調查課程。(互聯網圖片)
修畢國際財富調查課程的學員均獲頒證書。(互聯網圖片)
泰國參議員於前年來港訪問聯合財富情報組。(互聯網圖片)
聯合財富情報組多次出席國際防洗錢活動的會議。(互聯網圖片)

一九八九年成立的警方財富調查組及聯合財富情報組,因應國際間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的合作日趨緊密,九一年成為國際「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特別組織)成員,九七年後又加入「亞太反洗錢組織」,內地和澳門同樣融入國際合作,澳門有金融情報辦公室統籌跨部門反洗黑錢調查,本港以警方毒品調查科轄下的財富調查組及聯合財富情報組為主力,調查組由警務人員組成,情報組成員來自警方和海關,大本營設於警察總部。

十年增近兩倍 銀行報告佔80%

消息人士對本報表示,隨着與國際間和大中華地區反洗黑錢執法部門合作,警方接到的可疑交易報告數字逐年增加,由○四年全年一萬四千宗,發展到去年全年三萬七千一百八十八宗,十年間增幅近兩倍。另一方面,近年中央反貪「打老虎」追黑錢的風暴令國際矚目,港澳作為內地的金融「窗口」,面臨清洗黑錢的風險劇增,有個案顯示有內地貪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疑利用香港洗黑錢,且金額龐大。

大量普通案排隊 年逾百人定罪

另外,一二年四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在本港生效,警方接獲的可疑交易報告近三年亦劇增,一二年共收到二萬三千宗,一三年達到三萬二千九百零七宗,去年有三萬七千一百八十八宗,較前年增幅逾一成三,平均每日接獲逾一百宗,其中來自銀行的可疑交易報告佔整體報告近八成。

要調查的個案排山倒海般湧來,令警方工作壓力沉重,去年處理洗黑錢案一千多宗,「做到無停手」。據悉,由於個案的性質和涉及的金額不同,調查範圍包括現金、生意、地產和貴金屬,且跨國或跨境,涉及金額動輒數十億甚至上百億,調查耗時耗力,警方要優化有限資源,先集中力量追查大案要案,而部分已被立案及受控的「普通」個案,需時「排隊」處理,有當事人的可疑財產可能「解凍」無期。統計顯示,本港去年有二百一十二人因清洗黑錢被檢控,另有一百五十一人被定罪。

警「練兵」千員 部分個案交廉署

消息稱,財富調查組及聯合財富情報組在多次增加人手後,目前分別有七十及五十人,合共一百二十人,去年四月增設一名高級警司「領軍」,但該組的工作量有增無減,除了將部分涉及貪污個案交由廉政公署跟進外,警方要採取「全民皆兵」打擊黑錢,在商業罪案調查科及警區刑偵部門,召集人員參加為期一周的「財富調查課程」,學習分析個案及「對數」。

現時東九龍及新界南總區有不少調查洗黑錢案「專員」,至今有一千人可協助追查涉洗黑錢的個案。不過,財富調查組短期內「升格」為獨立的調查科的機會不大,但會視乎未來洗黑錢的趨勢檢討人手。

借互聯網洗錢增調查難度

洗黑錢活動的手法不斷「演進」,借助互聯網之力,「黑錢」可以短時間內完成「環球遊」,令警方的追蹤難度愈來愈高,追查一筆錢的源頭和去向,可能要花費很長時間及心力。有不少個案顯示,在可疑的銀行帳戶中,有不法分子利用「人頭帳戶」逃避追查,例如利用非本地居民,包括內地、歐美及南美人士,到香港開設銀行帳戶,取得網上理財的密碼,交給操控帳戶的幕後人士,當警方追查時,這些名義上的戶口持有人已不在港,要追查消失的「戶主」非常困難。
近年可疑交易及洗黑錢案數字

一案可涉及70個戶口

據悉,雖然分析和追查洗黑錢活動有一定的判斷標準,但近年高科技令洗黑錢活動愈趨複雜和隱蔽,例如開設令人眼花繚亂的公司及銀行帳戶,以往每宗案件可能只涉一、兩個銀行戶口,但現在一宗個案可涉及多達六十至七十個銀行戶口,加上開設多間「空殼公司」,聘用秘書公司作登記,令調查組追查幕後人士及蒐集資料更困難及繁瑣,平均每宗個案的調查要花逾一年時間。

由於網上理財的便利,令不法分子跨國洗黑錢的效率增加,隨時有時間「甩身」,一筆錢經網上調查很快可到另一個國家的銀行戶口,不斷循環「兜圈」,要追查需依賴國際合作。聯合財富情報組與同行加強交流和合作,曾接待來自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澳洲、孟加拉和德國的同行,該組接獲「埃格蒙特組織」成員的情報交流書面要求,由一二年的三百八十七宗,遞增至一三年的五百二十九宗。

兌外匯無王管 國有銀行成幫兇

內地外匯監管形同虛設,有內地大型國有銀行去年曾被揭協助貪官匯款海外,竟然變身「地下錢莊」,公開協助客戶洗錢,職員更指「不管錢有多黑都有辦法漂白」。

在前中央軍委副主席徐才厚被移交軍事檢察院偵辦後,去年七月,中央電視台曾播出畫面,指內地有國有銀行,勾結移民中介,偽造資金合法來源文件,為客戶無限額換外幣匯至國外,當中不少匯款人疑為內地官員或其親屬。

有支行半年兌出60億

事件涉及該國有銀行北京、深圳、廣州等地分行,其中僅廣州一間支行,半年兌出六十億元(人民幣‧下同)資金。北京一間支行經理稱,該行半個月已兌走三筆款項,每宗三千萬元。

報道稱,由於換兌通道暢通,愈來愈多人借移民名義偷偷向海外轉移資產,包括官員或其親屬。北京一家大型移民中介直言,一些客戶的資金是非法所得,因此必須幫助作假,包括做假收入合同,公司佣金合約等。報道還引述有關專家指出,銀行繞開監管超額匯兌,形同監守自盜,行為十分惡劣,勢必令大量的非法資金外逃。

財富調查組與罪犯鬥智解碼

財富調查涉及財經、商業等範疇,警方財富調查組及聯合財富情報組的人員,在千頭萬緒中抽絲剝繭追查洗黑錢,不僅要具備「查數」技能,還有「查案」的偵探頭腦,因為洗黑錢活動,往往涉及天文數字,而用看似正常的潛在交易來漂白黑錢,具有隱蔽性,調查人員要克服對數字的恐懼,猶如與不法分子玩「解碼遊戲」。據悉,財富調查組中大部分人都是會計、財務及核數的專才,當中有人更有會計師及核數師資格。
淫業大王的犯罪集團清洗三億八千萬元黑錢。
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涉洗黑錢被判監。

財富調查組和聯合財富情報組除打擊跨國洗黑錢,也負責本地的嚴重罪案,追查、限制和沒收資產等工作,凍結及充公犯罪得益,如涉及色情活動、詐騙、非法賭博、放高利貸和金融犯罪等,還要向本地和其他合作夥伴的執法人員或金融機構,提供反洗黑錢的訓練和宣傳。近年成員中有不少精英加入,包括在本地大學畢業的金融、會計專業人才,亦有成員在加入警隊前在會計師行任職,專業知識加上警隊的偵緝訓練,令他們成為「查數精英」,在調查中建功。

楊家誠洗錢七億轟動

本港近年揭發多宗巨額洗黑錢案。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涉於○一至○七年間,利用自己及父親楊松的五個銀行戶口,處理約七億二千一百萬元黑錢,去年三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全部成立,被判監六年,他更於上年二月初辭去伯明翰環球所有職務。涉及手機通訊軟件傳銷騙案的內地商人施永兵,其妻高愛玲涉利用在港的多個銀行戶口清洗約二億四千萬元黑錢被捕,她於高院承認洗黑錢及企圖洗黑錢等十四項控罪,被判入獄四年九個月。

群貪移民「駐港」炒樓股銷贓

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以來,特別是前特首曾蔭權主政期間,大批內地官員親屬甚至本人移民香港,不少貪官紛紛透過親屬或情婦在香港開設公司受賄,並將贓款炒樓炒股,令本港淪為「貪官樂園」。

小至村官也藉「港人」管財產

據內地媒體披露,內地稍有級別的貪官多會在香港設立「代理人」,包括其子女、直系親屬乃至情婦,而在沿海發達地區,連村官都有不少將妻子兒女送往香港定居,以保管境外財產。已經被處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前副委員長成克杰,就曾將四千餘萬人民幣贓款轉至其香港情婦李平名下,以及存入境外銀行。

前年一月被起訴的東莞市人大常委會前副主任歐林高,早年讓她的妻子移居香港,之後將女兒送到香港讀書,他亦開始長年在香港生活,並在港再誕下一子一女。歐林高被控受賄約七千萬港幣,大部分存在香港、妻子名下戶口,他不但在九龍買樓自住,妻子同時還買下十個單位、三個車位。

更絕的是前廣州市副市長曹鑒燎,被控受賄三億元人民幣,其妻兒在九十年代移居香港,他前年十二月被抓後,當局發現他竟然擁有化名曹小華的香港身份證和特區護照,且在香港開設有公司。

而去年十月被判無期徒刑的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蘇順虎,其中案情指他曾透過兒子媳婦從香港分批匯到澳洲一百二十萬澳元。

2014年12月26日星期五

銀行入數紙造假專呃網店

】一張銀行入數紙,竟成行騙工具?近日市面出現大批造假銀行「入數紙」,多間以轉帳作付款交易的店舖及網店紛紛「中招」,損手爛腳逾數千元!有時裝店店主收到客人的入數紙後,發現戶口根本沒有該項數額,始知受騙;亦有自家製甜品網店店主在發貨後,才發現銀行簿出現港幣一毫至十元不等的「假數」。有資訊科技專家估計,騙徒透過櫃員機「入空數」或「入假數」形式獲取真正入數紙,自行「加工」,修改銀碼或接納項目,再將副本發送給網店,由於大部分網店不會即時查數,騙徒便藉此瞞天過海。
時裝店店主Samm在發貨後,發現戶口根本沒有該筆數額,始知受騙。(李西全攝)
Joyce連番收到造假入數紙,正考慮報警處理。(關萬亨攝)
騙徒會轉帳港幣一元至十元不等的「假數」,再在真正入數紙上「做手腳」。
不少「中招」網店店主在網上貼文,呼籲其他商戶小心入數紙造假。(互聯網圖片)

「早前有熟客一次過買咗好多件衫,條數成千幾蚊,我咪諗住查吓數,點知發現戶口根本無嗰條數,先知被人呃咗!」時裝店店主Samm是受害商戶之一。去年,她於銅鑼灣樓上舖開設時裝店,由於場內的人流不多,為了增加生意額,便開始於社交網站成立專頁,提供網上訂貨及轉帳的付款服務,不料卻成為蠱惑騙徒的行騙目標。

兩個多月前,她收到一張熟客訂單,數額涉及千多元,對方將入數紙拍照再以手機發送給她,她核對入數紙照片,發現資料無誤後便如常發貨,但是事後才醒覺買家是次購買的貨品較過往二、三百元為多,於是翻查戶口,始發現已經「中招」,「原來唔止今次,我再睇番佢之前幫襯過我嗰幾次,全部都無入過數嘅紀錄。之後我三番四次睇番張入數紙,都睇唔出同真嘅有咩分別。」

小妹妹做騙徒

除了「入空數」,騙徒另一行騙招數是「入假數」。「嗰次去銀行打簿,見到簿仔上有啲一毫、一蚊同十蚊嘅數,覺得好奇怪,因為每張訂單至少都四、五十蚊。」去年曾不幸受騙的自家製甜品網店店主Joyce,事後曾聯絡對方揭發其行為,並打算報警處理,「對方係一個十零歲嘅小妹妹,仲讀緊書,佢叫我唔好報警,話畀番啲錢我,我見佢咁細個咪心軟囉,估唔到最近又中招。」

惟十月份,她再於發貨後發現原本一百多元的金額有人竟存入一毫子,始發現入數紙曾被竄改。對於一再受騙,她亦大嘆無奈,「自從上次被人呃完之後,我都有要求啲客上嚟拎貨時要出示入數紙正本,但好多時佢哋都話唔記得帶或者唔見咗,咁人哋上到嚟,唔通我唔畀貨人咩?」

「一百幾十都呃」

Samm與Joyce坦言生意只屬小本經營,所賺的利潤已經不多,一旦在發貨後才發現入數紙造假,不但收不到錢,連貨品亦損失埋,對她們的打擊甚大。Joyce表示正考慮報警處理,希望警惕其他的商戶,同時將不法之徒繩之於法,「諗住大家講個信字,估唔到有啲人連一百幾十(元)都要呃,真係好無良心。」

由於不少網店只要求客人提供入數紙照片或副本,因而造成漏洞,令不法之徒有機會「做手腳」。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屯門)資訊科技系系主任梁秉雄博士估計,騙徒利用「入假數」獲取真正的入數紙,然後透過電腦技術在原本一毫至數元的金額「做手腳」,加上數百至數千元,「如果對方係有心去呃,只要用簡單嘅電腦技術,就可以修改入數紙上嘅銀碼或資料。」

警方發言人表示,並沒有任何關於製造虛假入數紙的罪案分類數字,但提醒市民在拍賣網站出售貨品時,不應單憑買家提供的入數單據或電郵便相信已完成匯款,而應該核實自己的銀行戶口或中介平台帳戶確實收到該筆貨款,方可將貨品寄出。

專家教三招自保 即時查數最緊要

網店應如何「自保」?專家提供三招,一是根據入數紙副本上的備考號碼,透過網上銀行或打簿即時查核戶口;二是要求客人轉帳有特別數尾的銀碼,以資識別;三是繳交額外手續費,要求客人以信用卡網上付款,加重保障。

「最緊要係查數!」香港中文大學會計學院高級講師李兆波表示,商戶要切記勿急於發貨,不能單單靠買家的入數紙照片或副本,「每張入數紙上都有個銀行備考號碼,網店只要用網上銀行或者打簿,就可以知道對方有無入數。」

在一般情況下,每日有多於一位客人轉帳同一數額,為方便對數,網店可以要求客人轉帳時有不同數尾的銀碼,如「$199.1」、「$199.2」或「$199.3」餘此類推。另外,網店亦可考慮繳交額外手續費,由第三者負責核數工作,如信用卡公司。

偽造文書可監14年

以造假入數紙行騙,即使數額僅涉數元或數十元,隨時要坐監兼留案底!法律界人士指出,偽造入數紙罪行極之嚴重,同時干犯「詐騙罪」及「偽造及行使虛假文書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四年,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李兆波提醒,收到入數紙後應立即查核戶口。(資料圖片)

未夠秤亦不獲輕判

「唔好以為呃幾十蚊係好小事,其實冒緊好大風險,隨時干犯刑事罪行。」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任何人以欺騙手段,意圖訛騙他人,令對方蒙受損失,已經觸犯「詐騙罪」。至於在入數紙上「做手腳」,是屬於「偽造及行使虛假文書罪」。

他指,雖然單憑入數紙副本難以證明是該騙徒所偽造,但只要網店是經手機程式收到該拍攝入數紙的相片,已有足夠證據。即使犯案者未滿十八歲,但若被證實是有意圖進行訛騙,同樣不會獲輕判,提醒年輕人不要自恃年紀輕而以身試法。

2014年10月12日星期日

拾獲失物求報酬 或涉勒索 定罪最高可囚14年

不少人都會於網上討論區尋找失物。(資料圖片)
為尋回失物,不少人均以「重酬」報答拾獲者。當物歸原主,物主主動給予報酬致謝當然沒問題,但若拾獲者自行開價索款,並以此作為交還失物的條件,便有可能犯勒索罪,最高刑罰被判監14年。
遺失銀包、電話等財物,除了金錢損失外,亦會造成很多不便,故很多人以貼告示或於網上討論區尋找失物,並會給報酬拾獲者。近日有網民遺失手機,為取回手機,她發短訊到自己的電話,留下聯絡方法並表示會予以重酬。該網民在翌日收到一女士致電,表示拾獲其電話,詢問是否會報酬。

拾獲者只能取車馬費


該網民質疑,拾獲者要求報酬,是否合法,並在討論區詢問他人意見。不少網民均認為由物主自己提出予「重酬」,拾獲者未有違法,並質疑上述網民是否想「反口」。該網民強調自己會付報酬,只想知道對方的行為是否合法。
對於上述情況,律師梁永鏗說:「既然是物主自己先說提供報酬,拾獲者詢問有關報酬事宜,並無違法。」然而,若拾獲者自己開出價錢,要求物主付款,否則不將物品歸還,便可能涉嫌勒索,最高可能被判監14年。梁律師指出,就算物主事前提出會付報酬,但最後「反口」,由於該物品屬物主所有,亦沒有違法,拾獲者最多只能取回車馬費,不能勉強索酬。
此外,除拾遺報酬外,有網民表示拾獲銀包後,擔心交去警察局的話,物主事後發現有金錢損失,會帶來麻煩。梁律師建議,若果見到失物,最好不要拾起,在原處看管該物品並報警,留待警方處理。 

偷冷氣食髓知味 店東守株待兔擒賊

閉路電視拍下疑人偷冷氣過程。
荃灣一間維修工程店,日前被偷走兩部放在門外的冷氣機,店東估計疑人肯定「食過番尋味」,遂連日在店舖夜宿監視,至昨天凌晨果然見冷氣賊再次出動,立即報警把涉案男子拘捕。
被捕男子姓林,43歲,稍後將被控以盜竊罪名。
事發維修工程店在德士古道荃灣花園翡翠閣地下。據32歲黃姓東主稱,他慣常把部分二手冷氣機放在店門外,但上周六(四日)卻有八部二手窗口式冷氣機不翼而飛。他馬上翻看閉路電視影片,發現這批價值約八千元的物品,是被一名備手推車而來的賊人連夜搬走。
備手推車 5日2度出動
黃表示,他不甘貨物白白被偷,並估計賊人既然有手推車,應該就在附近活動,甚至可能食髓知味再度「光顧」,遂決定夜宿店內,守株待兔等候賊人再出現。
據悉,至昨天凌晨一時許,一直盯着閉路電視畫面的黃,果然發現賊人出現,並用手推車搬走門外兩部價值三千元的商業用分體冷氣散熱機,於是不動聲色報警。未幾警員接報掩至,在附近把涉案男子拘捕,並起回失物。

警員到案發現場調查。

2014年9月28日星期日

盜求職資料申11卡 蠱惑OL狂碌200次

「蠱惑OL」憑着工作關係,於去年開始在葵涌任職的公司,涉嫌盜取兩名女求職者資料,疑向多間銀行申請共十一張信用卡,再狂碌卡逾二百次消費及購物,涉款共約八萬元,為免銀行向受害人追數時令罪行曝光,她會自行繳付部分卡數冚住案件,惟最終受害人查核戶口的個人財務狀況時,發現戶口出現不明的信用卡帳目,因而揭發案件,警方前日將涉案女文員拘捕,曾押返荃灣住所搜屋,當時女疑犯仍手挽名牌手袋。
涉案女文員手挽名牌手袋被帶署,探員從其住所檢走電腦。
探員在女疑犯家中檢獲多張信用卡。

涉案姓郭(三十五歲)女子,昨晚被警方落案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明日(周一)在荃灣裁判法院提堂。郭女在位於大連排道一間公司任職文員,該公司專為服務性行業的公司代為招聘兼職。消息指,有人疑因貪念,利用自己工作上經常接觸到求職者資料,於去年盜用一名求職女子的個人資料,利用公司地址作登記,並向數間銀行申請信用卡,用於日常購物及其他消費上,而每宗交易金額大多在千元以內,只偶爾才有逾千元的消費,避免過度揮霍惹起懷疑。她又為免逾期還款會令銀行向受害人追數,導致案件「穿煲」,會自掏腰包繳付部分卡數。

消費購物涉款約八萬元

但受害女子後來在網上查核銀行戶口財務狀況,發現帳戶出現從未有申請過的信用卡資料,認為可疑,遂報警求助,並取消有問題的信用卡。警方進行調查之際,有人發現所盜用的信用卡失效後,竟重施故技,再盜取另一名求職女子的資料申請信用卡「狂碌」。該受害人月前又是網上查核銀行帳戶後揭發及報警。警方追查下,前日上午十一時許,掩至涉案郭女任職的公司將其拘捕,懷疑她盜兩名受害人資料,向多間銀行共申請十一張信用卡,進行逾二百宗交易,涉款約八萬元。前晚,探員將郭女押返大窩口邨富雅樓住所搜查,檢走一部電腦及多張信用卡。

校服寫真淫風失控

女生校服成商人搵錢工具。o靚模寫真氾濫,近月竟有寫真集以中學女生校服作招徠,女模穿上這些校服後,擺出性感甫士拍照,部分相片更以低角度扮成偷窺方式拍攝。校服被人濫用,網上更有大量二手女子校服出售,事件引起教育界人士及家長擔心女子校服會成為色狼洩慾工具,要求政府加強監管。
出版社公布的相片中不乏裙底鏡頭。(互聯網圖片)
女模穿着與本地校服相似的制服拍攝相片。(互聯網圖片)
青春女模穿着校服,以校園為題材拍攝照片。(互聯網圖片)
各種學校的校服可在校服公司購買。
書店有售該寫真集。
網上有大量二手女子校服出售。

每年暑期都會有多本女模性感寫真集推出,今年更有出版社以校園作為題材,以課室作背景,再由三名春青女模穿上最少兩間中學的校服拍攝照片。雖然寫真集以學生為題材,但內容卻不乏性感元素,令人想入非非。

根據該出版社於網上的寫真集及拍攝花絮相片,見到女模不時在鏡頭前換衫,而鏡頭焦點更集中在女模私處或胸部上,部分相片女模刻意將校服胸前衫扣解開,露出胸圍。有女模刻意側睡在書枱上,雙腿彎曲且抬高,露出裙下春光。部分相片中,女模更刻意張開雙腿,攝影師從低角度拍攝,性感誘惑。攝影發燒友小榮指出:「着校服影寫真都唔係本港首創,日本之前已經有攝影師咁做,專影臀部同腿部特寫,仲好賣得,依家呢本雜誌風格上就好似嗰本日本寫真集。」

「賣校服點管到咁多嘢」

該本寫真集早前推出時,三名女模在宣傳寫真時自爆:「校服係香港真實嘅校服,所以更加引人入勝。」言論一出,網上迅即引起回響,不少網民都競猜校服屬於哪一間學校,有的指寫真集中使用的校服,除了校章,或腰帶、襟章有少許差異外,與本港數間中學的女生校服相差無幾,有網民質疑這些校服的來源,亦有家長擔心校服監管不足。記者曾向有關出版社及中學校長查詢,出版社指因負責人不在港,未能回應。有學校指事件敏感不便評論,但有其他學校的校長指出:「其實依家啲校服喺校服公司買到,我哋都好難阻止。」

本報記者視察多間校服商店,男記者進入一間位於九龍區的校服供應商,佯稱要購買多間學校的女生校服,店員並無多加查問,只是匯報價格及詢問所需尺寸。後來記者表明身份,詢問店員會否查看學生證才賣校服時,店員表示:「我哋都係賣校服啫,點管到咁多嘢!」

有違道德 損害教育形象

此外,本地拍賣網站亦有大批校服出售,甚至有賣女生穿着過的校服。其中一間店主標明貨品為正版校服,每件約數百元,更可代客修改校服,「開高衩或超短裙都無問題!」賣家更展示不同圖片,當中有疑似女學生的女模,身穿校裙在課室拍出性感姿勢,校服甚至以校園作色情影像的場景。

教育局發言人稱,已向受影響學校查詢,得知有關照片內模特兒所穿的服裝與學校的校服式樣相似,但因校方表示不會追究,教育局暫無跟進行動。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名譽會長楊耀忠則認為,校服是學生的制服,予人紀律形象,出版者為求圖利,利用校服販賣色情,有違道德,損害教育正面形象,甚至影響校譽。楊認為這種行為不能鼓勵,建議政府出手監管:「淫審處應加強監管,呢啲扭曲教學形象嘅行為應該禁止。」

曾有三級片現校章掀禁制風波

以校服作為色情用途,在港並非首次,過去就曾掀起軒然大波。兩年前,一套三級電影的預告片中出現某間中學的校服及校章,事件惹起該校校長強烈不滿,發信要求政府有關部門禁止該電影發行。

影響校譽 可民事索償

當時該校校長發表一封名為《強烈譴責賣弄色情電影中有演員穿着本校校服》的聲明,並去信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電影科投訴,又將信件轉交教育署,要求跟進。聲明指出,對於預告片中有演員穿着配有該校校章的校服,全體師生、家長及校友均感到非常不安,並強烈譴責電影出品人、製作公司及導演粗暴損害學校形象:「影片內容賣弄色情,對白充斥粗言穢語,出現大量裸露鏡頭,意識極度不良。」聲明要求有關部門即時勒令覆檢該齣影片,並且禁制發行,以正視聽。不過,電影最後仍如期上演及發行。

律師黃國桐指學校制服有版權,若未經同意使用,學校可通知執法部門處理。黃解釋:「校徽明顯有版權,不過就算冇校徽,套校服有獨特的設計,都可以證明有版權。」另外,倘若色情寫真中的校服,可輕易令人聯想到某學校,亦可能涉及毀謗,校方可循民事追討。黃指:「利用校服去影色情照,同一般色情唔同,對學生會有影響,如果啲校服一睇就知係邊間學校,影響校譽,嗰間學校可循民事途徑,向出版社要求賠償。」

制服誘惑引爆聯想

女子校服除被商人濫用外,過去更曾成為「癡漢」目標。有色狼每日在學校大門外守候,見到女生經過時先跟蹤後偷拍,危及女學生安全。為何校服對色狼有如此大吸引力?心理學家解釋,制服令人有聯想空間,而校服更會令男士聯想青春少女,因此較具吸引力。

校門「獵艷」無業男多次被捕

一名無業男子於一一年跟蹤一名中學女生時,被學校老師發現,揭發三年來有人不斷在中學校門外守候獵物,跟蹤不同女生放學,並偷拍腿部特寫。該男子保釋候查期間,更返回中學外繼續等候女生,再次被捕,自稱因難抵校服誘惑才犯案。

香港性學會會長黎定基指,衣服可掩蓋部分身體,令人散發另一種感覺,「好似制服咁,有啲演員着咗機師制服,就會畀女士覺得好型,如果冇嗰套制服,效果就會差好遠。」校服則會令人想到青春少女,黎指處於青春期少女,對男士有更大的心理及生理吸引力,因此校服更能吸引男性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