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的由來
‧1898年英國政府和滿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新界99年,直至1997年。租界範圍包括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新界地區。
‧原居民是指1898年居住在新界原有鄉村居民的後裔。由於原居民的勢力和對英國的不信任態度,港英政府因此給予特權以作安撫。
‧1972年港英政府推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規定所有年滿18歲的「原居民男丁」皆可以申請興建一所「丁屋」,即每層700方呎,共3層高,合共2,100方呎的「小型屋宇」。
‧丁屋興建無需向政府繳付地價及豁免繳交差餉。
‧《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
‧原居民是指1898年居住在新界原有鄉村居民的後裔。由於原居民的勢力和對英國的不信任態度,港英政府因此給予特權以作安撫。
‧1972年港英政府推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規定所有年滿18歲的「原居民男丁」皆可以申請興建一所「丁屋」,即每層700方呎,共3層高,合共2,100方呎的「小型屋宇」。
‧丁屋興建無需向政府繳付地價及豁免繳交差餉。
‧《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
丁屋政策帶來的爭議
違背政策原意:丁屋政策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但是80、90年代不少「原居民」後裔移居海外,在香港並無住屋需要,但因興建丁屋有利可圖,紛紛回港申請丁屋,違背政策原意。同時不少原居民將其丁屋放租或放售,結果村內居住的多為非原居民,完全違背了丁屋政策的原意。
土地資源不足:香港山多平地少,細小地方已居住700萬人。但政策容許每名原居民男丁申請興建一間丁屋,長遠而言香港根本沒有土地資源去支持此項永無休止的政策。新界鄉議局估計,現時擁有申建丁屋權利的原居民有24萬,明顯這已為香港帶來沉重的土地壓力。
不公平政策:殖民地時期新界屬英國的租界地,而非像香港、九龍一樣是永久割讓地,對不同擁有權的地區實行不同政策是無可厚非。但是1997年回歸後,香港、九龍、新界都屬於中國領土,所有居民本質上並無任何分別。普遍港人並無分配土地的權利,那麼原居民也不應該受到政策上的任何優待。
性別歧視:現行政策中,只有男性原居民才擁有丁權,新界超過30萬女性原居民則受到政策的排擠。事實上無論男女都有住屋需求。政府聲稱這是尊重鄉村傳統習俗,那麼傳統鄉村過往也實行一夫多妻制,政府又為何立法禁止呢?豈不是選擇性尊重?明顯這只是虛偽措辭。
基本法的規定:部份原居民可能反駁說,基本法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應該受到保障,因此丁權必須持續。但是必須指出基本法的條文並非天規天條,並非毫無修改餘地。對於一些不合時宜和明顯違反基本普世價值的條文,政府和社會有責任掃除障礙對其進行修改,而非逃避問題。
土地資源不足:香港山多平地少,細小地方已居住700萬人。但政策容許每名原居民男丁申請興建一間丁屋,長遠而言香港根本沒有土地資源去支持此項永無休止的政策。新界鄉議局估計,現時擁有申建丁屋權利的原居民有24萬,明顯這已為香港帶來沉重的土地壓力。
不公平政策:殖民地時期新界屬英國的租界地,而非像香港、九龍一樣是永久割讓地,對不同擁有權的地區實行不同政策是無可厚非。但是1997年回歸後,香港、九龍、新界都屬於中國領土,所有居民本質上並無任何分別。普遍港人並無分配土地的權利,那麼原居民也不應該受到政策上的任何優待。
性別歧視:現行政策中,只有男性原居民才擁有丁權,新界超過30萬女性原居民則受到政策的排擠。事實上無論男女都有住屋需求。政府聲稱這是尊重鄉村傳統習俗,那麼傳統鄉村過往也實行一夫多妻制,政府又為何立法禁止呢?豈不是選擇性尊重?明顯這只是虛偽措辭。
基本法的規定:部份原居民可能反駁說,基本法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應該受到保障,因此丁權必須持續。但是必須指出基本法的條文並非天規天條,並非毫無修改餘地。對於一些不合時宜和明顯違反基本普世價值的條文,政府和社會有責任掃除障礙對其進行修改,而非逃避問題。
丁屋問題的可行處理方法
丁屋問題涉及香港數十萬原居民的龐大利益,政府一切急進的措施都會導致原居民的極大反抗,不但容易造成社會分化,甚至影響社會動亂,這是香港政府所恐懼和中央政府所不願意看到的。但基於以上提及的爭議,丁屋問題始終需要解決,政府可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處理。
收緊丁權資格:香港政府對領取政府福利的人士都有嚴格的居住年期規定,對於涉及大量土地資源的丁權更應該加入相關限制。例如並非以香港作為經常居住地的原居民喪失丁權資格,一來符合政策原意,二來減少政府的處理壓力。
興建高層丁屋:現時政策規定丁屋需符合每層700方呎、共3層高的規定,土地運用效率極低。政府可以考慮批准興建高層丁屋,成立部門統籌丁屋興建,費用由擁有業權的原居民攤分。既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能達到減少僭建的問題。
修改基本法:長遠而言政府必須啟動基本法的修改程序,修改基本法中保護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條文,建立更公平的法律基礎。這措施能有效奠下法理基礎,避免原居民以法律途徑阻礙政府政策。
適當的安撫措施:為了減低原居民對政府收回丁權的不滿和衝擊,政府必須實行安撫政策,例如對現有的原居民權益進行保障,規定現時未分配丁權的居民都可保存丁權資格,並加快審批,甚至以取消丁權換取政府丁屋僭建的特赦等,減低對抗心態
收緊丁權資格:香港政府對領取政府福利的人士都有嚴格的居住年期規定,對於涉及大量土地資源的丁權更應該加入相關限制。例如並非以香港作為經常居住地的原居民喪失丁權資格,一來符合政策原意,二來減少政府的處理壓力。
興建高層丁屋:現時政策規定丁屋需符合每層700方呎、共3層高的規定,土地運用效率極低。政府可以考慮批准興建高層丁屋,成立部門統籌丁屋興建,費用由擁有業權的原居民攤分。既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能達到減少僭建的問題。
修改基本法:長遠而言政府必須啟動基本法的修改程序,修改基本法中保護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條文,建立更公平的法律基礎。這措施能有效奠下法理基礎,避免原居民以法律途徑阻礙政府政策。
適當的安撫措施:為了減低原居民對政府收回丁權的不滿和衝擊,政府必須實行安撫政策,例如對現有的原居民權益進行保障,規定現時未分配丁權的居民都可保存丁權資格,並加快審批,甚至以取消丁權換取政府丁屋僭建的特赦等,減低對抗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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