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2日星期四

立法跛腳鴨 行政主導不行鳥

香港政府成功的秘訣─ 行政主導?
•港英管治時期,香港公務員的效率及管治成效聞名於世
•不少中外學者將香港的成功歸功於一套高效的管治架構,稱為「行政主導」
•可是,回歸近15年,香港公務員高效的神話逐步破滅,政治管治威信下降,行政機關不斷被立法機關狙擊,究竟特區政府的管治出了甚麼問題?
甚麼是行政主導?
•行政主導是一種殖民地時期英式管治制度
•在英國殖民地繼承了英國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形態
•但殖民統治者不可能真正將治權釋放出來,因此殖民地行政機關權力遠大於立法機關,而司法機關相對獨立並且扮演維持公義的最後防線
•97前的香港政治架構正是行政主導模式的體現
彭定康取消官守議席,令政府沒有立法會議員的固定支持。
特區政府如何維持行政主導格局?
•政府擁有的立法創議權是行政主導的一大體現;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體現了行政優先;
•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如認為其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有權拒絕簽署法案,亦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還為立法會規定了一個獨特的投票機制,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須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而由議員提出的法案、議案或對政府法案的修訂案須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兩組議員同時通過;

以上條款,都給立法會的立法創議權加了非常大的限制,可見基本法設計的時候,有意突出行政主導及對立法會的限制。
為甚麼近年行政主導盡現窩囊相?
•十五年來的事實證明在現今的政治環境中行政主導很難實現。
•民主社會最常見的制度有兩種,一是英國式議會制,政府官員基本上都是執政黨國會議員,行政立法一體;另一是美國式總統制,政府官員不能兼任議員,行政和立法部門互不統屬。彭定康受英國議會制的影響,把香港立法局改成英式議會制度,但《基本法》不允許政府官員來自立法局,結果造成政府缺乏如英美政府般從機制上維護行政主導優勢的做法。
•港英政府在立法局有官守議席,但被彭定康取消後,政府就完全沒有立法會議員的固定支持,每次推行政策都需要逐次遊說政黨,所花的資源較其他成熟民主政體多得不成比例。
•不像回歸以前的立法局,現在各政黨通過民選的立法會議員不會在審議法案時「配合」政府,反而他們往往通過「狙擊」政府的政策議案來提高個人的民望。
•即使立法會內存在着「建制派」及「保皇黨」,它們各有自己的盤算,不會無條件支持政府,與國會內執政黨成員的明確態度差天共地。
•近年立法會的辯論又和街頭政治出現互動,議員通過民意對政府施壓,行政長官在辯論中往往處於劣勢,所以行政主導很難做到,行政與立法關係也不好。
•政府在重大公共政策上沒有主導話語權又是一個大問題。現在政策問題一出來,輿論一邊倒,行政部門完全沒有掌握重大公共政策話語權。沒有話語權,只能被某些立法會議員追着打,政府整天是在被動捱打的局面
•由於有一個強勢的立法會,政府的很多提案不得不撤回,或者大幅度修改。在過去的數個立法年度,每年平均僅有五成六在立法議程提出的立法建議最終順利立法,有多達三成四的建議遭擱置或押後,由○五年至今更已累積了近四十條被擱置的議案。
•當中不少具爭議性的議案,例如涉及中央屠宰的《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及規管無理解僱的《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更四度被列入立法議程,惟最終因港府未能在社會建立政策共識而無疾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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