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陈有西:减少死刑罪名是完善人权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天摘要播发。《决定》提到我国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此,陈有西律师认为,减少死刑罪名是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权制度,废止劳教制度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大进步。
  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公报的三十四条讲到了完善人权的司法制度,说到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从公报原意来理解,是立法的问题,从立法入手减少我们国家的死刑,一般来说是从经济犯罪、财产性犯罪、职务犯罪、非暴力性犯罪来考虑,来减少死刑的罪名。对暴力型犯罪故意杀人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类的严重犯罪不会减少。这样就从源头上减少我们国家死刑的刑种,这样就必然导致司法当中的死刑实际减少,这样就符合国际上废除死刑减少死刑的潮流,也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权制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也是中央决议当中第一次谈我们国家的死刑制度,明确提出来减少死刑。这是同我们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提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不赞成全部取消死刑,应该逐步取消,比如非暴力性的犯罪应该取消死刑。  


  废止劳教制度,这次中央全会正式做出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这是非常重要的进步,这就意味着,中国将来不会有行政权来决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经过司法审判、法庭抗辩、律师辩护、法庭合议,由法院来决定一个人该不该被剥夺自由,这个是对中国保障基本人权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改变了60年来有一块是由行政权来限制人身自由的状况,确保对每个人人生权利的保护。同时取消劳教之后也会带来社会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健全轻罪的追究方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是对上访人员权利的一个保护,以前抓上访人员强制劳教的现象就能够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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