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的定義
● 「安樂死」的意思是無痛苦的死亡。
● 香港醫務委員會把「安樂死」定義為「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
● 醫務委員會明確表示,醫生不得為病人執行或協助病人進行「安樂死」。
● 而根據香港法例,醫生蓄意及以直接方法殺死病人的「安樂死」是謀殺。
● 香港醫務委員會把「安樂死」定義為「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
● 醫務委員會明確表示,醫生不得為病人執行或協助病人進行「安樂死」。
● 而根據香港法例,醫生蓄意及以直接方法殺死病人的「安樂死」是謀殺。
「安樂死」並不等同於臨終病人護理
1.終止無效治療
●即放棄或終止一些全無效果的治療。
●例如對癌症四期病人。
●在這情況下,病人死亡非因終止治療,是因為病情不能逆轉所致。
●因此,「終止無效治療」是香港法律所容許的,不可與「安樂死」相提並論。
2.病人拒絕治療
●病人在神志清醒下詳細瞭解自己的病情、醫生建議的治療,以及考慮個人因素後,運用其個人自決權利,拒絕包括有效或無效的治療。
●拒絕接受治療是病人的合法權利。因此,「病人拒絕治療」亦並非「安樂死」。
3.預前指示
●病人在神志正常時,對自己一旦陷入昏迷時的醫療護理,預先作出指示,如「終止無效治療」及不接受任何人工生命支援。
●即放棄或終止一些全無效果的治療。
●例如對癌症四期病人。
●在這情況下,病人死亡非因終止治療,是因為病情不能逆轉所致。
●因此,「終止無效治療」是香港法律所容許的,不可與「安樂死」相提並論。
2.病人拒絕治療
●病人在神志清醒下詳細瞭解自己的病情、醫生建議的治療,以及考慮個人因素後,運用其個人自決權利,拒絕包括有效或無效的治療。
●拒絕接受治療是病人的合法權利。因此,「病人拒絕治療」亦並非「安樂死」。
3.預前指示
●病人在神志正常時,對自己一旦陷入昏迷時的醫療護理,預先作出指示,如「終止無效治療」及不接受任何人工生命支援。
紓緩治療—「安樂死」以外的選擇
●要求「安樂死」的病人可能只是求助,並非確實求死。假如病人的痛苦獲得紓緩,便可能打消求死念頭。因此,為臨終病人提供適切的「紓緩治療」至為重要。
●同時,協助病人家屬處理壓力,使他們能更好照顧病人,亦屬「紓緩治療」的一部分。
●自1980年代開始,香港已推行「紓緩治療」,時至今日,已是本港照顧臨終病人的醫護人員普遍使用的方法。
●同時,協助病人家屬處理壓力,使他們能更好照顧病人,亦屬「紓緩治療」的一部分。
●自1980年代開始,香港已推行「紓緩治療」,時至今日,已是本港照顧臨終病人的醫護人員普遍使用的方法。
我認同政府應把「安樂死」合法化,讓臨終病人得以解脫痛苦。
1.生存權與選擇權
首先,根據《世界人權宣言》,人權包括了生存權及選擇權。故此,任何人皆有權掌握自己的命運,這才是對生命的尊重。生命的價值不是只有生存權,還要有選擇權,社會不應剝削此權利,讓病人可以自行決定何時離開世界。「安樂死」合法化可讓病人在合法的情況下,讓自己有尊嚴地死去。
2.治療無效的無奈
其次,對不少末期病患來說,死亡已是不爭的事實,而依靠治療延長生命,其實只是延長他們的痛苦。病情不僅折磨病人的肉體,療程更會加重他們的痛苦,而且病情往往會導致他們的身體機能逐步喪失,失去個人的自主性及獨立能力,這會打擊他們的精神。因此,如果能讓他們在最少痛苦的情況下離開人世,對他們而言是一件好事。
3.病人家屬的困局
對末期病患的家屬而言,單是照顧病人的過程、龐大的醫療費用,已讓他們面對巨大的壓力。如果要他們親眼目睹親人受疾病長期折磨後離開人世卻又愛莫能助,那是非常殘忍。「安樂死」合法化便可以幫助他們得到解脫。
4.社會資源的運用
不少第三世界國家的醫療資源緊絀,例如欠缺藥物、醫護人手不足等。從社會整體利益來看,「安樂死」可以減少不少醫療開支,甚至讓有限的資源得到更恰當的分配,用來救治更有可能痊癒的病人。
首先,根據《世界人權宣言》,人權包括了生存權及選擇權。故此,任何人皆有權掌握自己的命運,這才是對生命的尊重。生命的價值不是只有生存權,還要有選擇權,社會不應剝削此權利,讓病人可以自行決定何時離開世界。「安樂死」合法化可讓病人在合法的情況下,讓自己有尊嚴地死去。
2.治療無效的無奈
其次,對不少末期病患來說,死亡已是不爭的事實,而依靠治療延長生命,其實只是延長他們的痛苦。病情不僅折磨病人的肉體,療程更會加重他們的痛苦,而且病情往往會導致他們的身體機能逐步喪失,失去個人的自主性及獨立能力,這會打擊他們的精神。因此,如果能讓他們在最少痛苦的情況下離開人世,對他們而言是一件好事。
3.病人家屬的困局
對末期病患的家屬而言,單是照顧病人的過程、龐大的醫療費用,已讓他們面對巨大的壓力。如果要他們親眼目睹親人受疾病長期折磨後離開人世卻又愛莫能助,那是非常殘忍。「安樂死」合法化便可以幫助他們得到解脫。
4.社會資源的運用
不少第三世界國家的醫療資源緊絀,例如欠缺藥物、醫護人手不足等。從社會整體利益來看,「安樂死」可以減少不少醫療開支,甚至讓有限的資源得到更恰當的分配,用來救治更有可能痊癒的病人。
我不認同政府把「安樂死」合法化,讓臨終病人得以解脫痛苦。
1. 宗教觀點
首先,「安樂死」等同容許病人自殺,違反自然定律,亦違反倫理道德以及生命尊嚴的價值。從宗教角度來看,人的生命來自神,其終結也應由神決定,而「安樂死」等同讓醫生或病人扮演上帝,固然不可以被容許,亦不符常理。
2.「安樂死」被濫用
假若把「安樂死」合法化,有機會出現濫用情況,而醫護界亦可能因而隨便放棄發展所有紓緩疼痛及臨終護理的措施。
3.「被安樂死」
雖然「安樂死」需要病人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但在病情、藥物的影響下,病人的神志未必清醒,又或他們萌生「安樂死」的訴求只是一時意志消沉,並非真正求死。
長期病患者及弱勢社群可能認為自己是負累,因而在不情願的情況下選擇「安樂死」。假若病人親屬提出「安樂死」要求,更可能是「另類謀殺」,讓不少病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進行「安樂死」,完全偏離了「安樂死」的原意。
4.「紓緩治療」的重要性
最後,「紓緩治療」可以幫助患上末期病症的病人。大部份病人要求「安樂死」並非真的想求死,而是出於害怕死亡過程中的痛苦及感覺自己一無是處等原因。「紓緩治療」為病人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狀的紓緩,更結合了身、心、社、靈的照顧,如為病人及其家人提供精神輔導和支援。透過「紓緩治療」,縱使病人患上不治之症,在餘下的日子,他和他的家人亦能充實地活着。可見「紓緩治療」可幫助病人及其家人有尊嚴地迎接死亡,「安樂死」就不是必然的選擇。
首先,「安樂死」等同容許病人自殺,違反自然定律,亦違反倫理道德以及生命尊嚴的價值。從宗教角度來看,人的生命來自神,其終結也應由神決定,而「安樂死」等同讓醫生或病人扮演上帝,固然不可以被容許,亦不符常理。
2.「安樂死」被濫用
假若把「安樂死」合法化,有機會出現濫用情況,而醫護界亦可能因而隨便放棄發展所有紓緩疼痛及臨終護理的措施。
3.「被安樂死」
雖然「安樂死」需要病人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但在病情、藥物的影響下,病人的神志未必清醒,又或他們萌生「安樂死」的訴求只是一時意志消沉,並非真正求死。
長期病患者及弱勢社群可能認為自己是負累,因而在不情願的情況下選擇「安樂死」。假若病人親屬提出「安樂死」要求,更可能是「另類謀殺」,讓不少病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進行「安樂死」,完全偏離了「安樂死」的原意。
4.「紓緩治療」的重要性
最後,「紓緩治療」可以幫助患上末期病症的病人。大部份病人要求「安樂死」並非真的想求死,而是出於害怕死亡過程中的痛苦及感覺自己一無是處等原因。「紓緩治療」為病人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狀的紓緩,更結合了身、心、社、靈的照顧,如為病人及其家人提供精神輔導和支援。透過「紓緩治療」,縱使病人患上不治之症,在餘下的日子,他和他的家人亦能充實地活着。可見「紓緩治療」可幫助病人及其家人有尊嚴地迎接死亡,「安樂死」就不是必然的選擇。
世界衞生組織在1990年發表:「任何政府在考慮『安樂死』立法之前,應確保『紓緩治療』得到應有的關注及資源,以保障病人的痛苦和需要得到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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