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遏抑樓市升勢(炒風?),過去兩年先後推出了「買家印花稅」(非本地居民購買香港物業需額外繳付15%印花稅)、「額外印花稅」(物業於兩年內出售需額外繳付最高20%印花稅),以及「雙倍印花稅」(買入第二項物業要繳付雙倍印花稅)等幾項「辣招」。
雖然政府一再強調,辣招只是用來調控需求,但我一向認為,辣招同樣會遏抑供應,因為現時樓市的主導權是掌握在一些有實力的用家和投資者手上,所以,辣招對於穩住樓價,甚至讓樓價緩緩下調的效果始終不會明顯。
雙倍印花稅容易錯殺良民
幸好,經過近兩年的拉鋸,在利息有機會回升,物業供應有望回復正常(不是特別增加供應,只是回復正常水平,或者說,是上一任政府期間,物業供應太少才導致樓價颷升)的情況下,市場對於樓價「只升不跌」的預期終於有了少許逆轉。現時,香港整體樓價比高峰期大約回落了5%至10%,視乎地區和物業質素。
但姊妹們,不說妳們可能不知,政府最後推出的「雙倍印花稅」措施,其實還未獲得立法會通過,部分原因是殺傷力最大,我稱之為「大辣」,前兩招是「中辣」,因此,議員提出多項修訂,令到法例遲遲未獲通過。
政府推動雙倍印花稅的原意是打擊樓市炒家,而不是針對純為改善居住環境而換樓的真正用家,所以,在這項稅制下設立豁免條款,只要買家在購買新物業6個月內出售原住物業,便可以申請退回印花稅差額。
問題是,購買新物業的定義是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起計6個月,整體上,這個期限說寬不寬,說緊不緊,但始終有可能令換樓客被迫賤價急售物業,而更甚者是,如果是購買樓花的換樓客,要不就是「硬啃」雙倍印花稅;要不就是在收樓前租樓暫住,因為現時政府容許發展商於物業落成前30個月便可出售樓花。
由於「雙倍印花稅」容易錯殺良民,所以,引發的爭議和「後遺症」也特別多。姊妹們,我在本欄也提過,在政府建議徵收「雙倍印花稅」後,有不少夫婦已經不敢以聯名方式買樓。從理財策劃的角度,以聯名方式買樓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因為萬一其中一方離世,物業就可以自動歸入另一方的名下,免卻很多手續的安排。
技術上微調 未算減辣
但如果實施了「雙倍印花稅」,夫婦用了聯名方式買樓,日後無論是丈夫或妻子想再買樓(不管動機是投資或投機),都要額外付印花稅。但如果買第一層樓時只用其中一方的名義,日後再買第二個物業時,便可以用另一人的名義,那就不會跌入「雙倍印花稅」的陷阱!
前日,政府終於順應民意,對「雙倍印花稅」的措施作出技術性調整,將「6個月期限」的定義,由原本購入新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日期起計,延至簽訂正式樓契的日期起計,即是說,換樓客大約多了一至兩個月時間出售舊物業,而購買樓花者更可以由交樓日起計算,令他們不用租樓暫住或「硬啃」雙倍的印花稅。
不過,這些都是技術上的微調,完全談不上是政策上的任何鬆動,所以,經過這次修訂後,我認為,「雙倍印花稅」只是由「大辣」變為「中辣」,甚至不能說是「小辣」呢!
tong_lydia223@yahoo.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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