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星期日

新《公司條例》阻營商勁擾民

新《公司條例》將於後日實施,原來條例修訂內有極度擾民條文,規定所有公司須在業務及通訊文件列明公司註冊名稱,即送貨單、收據、傳真、電子郵件甚至內部通告,均要載有公司的註冊名稱;新例更要求店內需展示公司註冊名稱。條例生效在即,仍有從事紡織業及飲食業商戶對條文一無所知,得知新例有上述條文後大呼擾民,完全影響營商環境。法律界人士警告,法例並沒有列明通訊文件包含範圍,市民隨時誤墮法網。
新《公司條例》與港人息息相關,惟不少中小企對此毫不知情。
新《公司條例》將於三月三日實施,受影響的包括所有在公司註冊處登記的公司。
新例實施後景況
餐廳餐牌
電話約客
廣告宣傳
要印過晒啲傳單
蘇小姐(內衣店東主):「梗係麻煩啦,要重新印過所有單張,希望政府唔好搞咁多嘢!」
郭先生(足療店東主):「唔清楚具體做法,一堆信寄嚟冇寫明,啲傳單可能就要重新印過。」
新舊《公司條例》比較

多達九百多項條文的新《公司條例》在三月三日起實施,新例涉及多項擾民措施。其中涉及披露公司註冊名稱的規定來自《公司條例》的附屬法例《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修訂後的規例規定交易文書及通訊文件須披露公司註冊名稱,包括書面形式及電子形式。

行政工作大增 本末倒置

「直頭係麻煩啦!之前公司註冊處寄咗好多單張講新法例,都冇提過要所有書信、電郵均寫埋公司全名。」在內地開設多間紡織廠的港商在港擁有超過十間有限公司,以方便處理不同業務,同時亦與不同商業拍檔合組聯營公司。該公司會計部負責人陳小姐指,成立不同公司處理帳目在行內十分普遍,一個商業集團旗下有多間公司絕不稀奇。

陳指,集團根本不會就多間公司印製各自的信紙、信封甚至設計公司信箋抬頭,只會在合約、單據等正式文件才會寫清楚負責公司名稱,「其餘通訊都未必會寫得咁仔細,但求大家互相收到訊息,就冇問題喇,要追究點都追到!」她指,新例要求繁複,直言公司未必會跟從,「捉到先算,都唔知會點樣執法,開頭都唔會理,有人畀人告先算。」

剛公布的財政預算案全無驚喜,加上這種擾民法例,進一步扼殺本港營商環境。蓋因該條例影響遍及各界,經營多間食店的飲食集團負責人劉先生指,業界常與行家聯營新飲食品牌,因股東組成不同而須成立新公司;或以不同公司處理分店租約,隨時每間分店都由不同的註冊公司持有。「唔知係咪連內部電郵、員工通知都要加番公司名,如果係,到時就會多咗好多不必要的文書工作。」

他指,由於未知執法力度及具體執法範圍,為求守法,預計公司在新例落實前,要重新印製信紙等文件,不過暫時未知菜單是否受影響。「加啲咁嘅條文真係好擾民,盡量都希望跟番法例做,希望遲啲會有業界指引,等我哋清楚晒啲細節,就冇咁易被罰喇。」他抱怨,條例與方便營商環境的原則絕對是背道而馳,為營商者帶來諸多不便。

缺乏宣傳 商戶懵然不知

「唔知點解政府要加呢啲繁文縟節,如果係為咗告人,其實唔整都告得到,唔需要咁麻煩!」香港中小型企業國際交流投資協進會會長趙志雄批評,新例實施對業界帶來不便,部分企業或須增加大量行政工作。

事實上,不少小商戶對於自己屬受規管範圍仍懵然不知。記者走訪旺角多間商舖發現,超過九成店主並不知新《公司條例》與自己有關,並將於三月三日便實施,亦不知道條例要求店內需展示公司註冊名稱,業務及通訊文件須寫明公司名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則指,為了配合新《公司條例》實施,公司註冊處已展開一系列宣傳推廣工作,包括致函通知公司登記冊上超過一百萬間公司,並附上「新《公司條例》資料小冊子」,公布新例的實施及主要的改變。

定義模糊隨時墮法網

由《公司條例》第九十三及九十四條修訂而來的《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要求公司在註冊辦事處及經營地點展示公司註冊名稱,及所有公司的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列明公司註冊名稱,所有違例的公司及每名失責的高級人員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可處罰款一萬元。

根據規例就通訊文件的定義,即為公司業務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包括書面、電子或任何其他形式。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分析指,交易文件須展示公司名稱與原有法例相同,即合約、單據等正式文件;但通訊文件定義卻非常廣泛。「除咗電子郵件、傳真文件,又可以係卡片,或者廣告都算係正式刊物,甚至連以公司名義用手機通訊軟件溝通,都算係通訊文件。」

他解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通訊文件包羅萬有,市民未必能自行完全理解,所以必須提供清晰指引予市民參考。他相信,執法初期或會產生混亂,可能要在出現案例後經法官加以解釋條文,市民才可清楚條文的底線何在。

限制查冊修訂 扼殺採訪自由

《公司條例》屬本港最長及最複雜的條例之一,距上次大規模檢討及修訂已三十年。修例原意是要令法例更加與時並進,政府由○六年啟動重寫《公司條例》程序,多項修訂條文惹來社會爭議,其中限制查冊公司資料的修訂最受矚目,後來政府擱置有關修訂。

各界反對 擱置修訂

一二年七月,立法會通過《公司條例》的主體法例,但跟隨的還有多項附例需經立法會審議通過,當中《公司(住址及身份識別號碼)規例》卻引起了社會各界極大反彈。

規例列明公司註冊處董事登記資料,其身份識別號碼及住址不再「完全」公開,只有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的人士等指定人士,才因履行職務而獲得資料。董事日後只需向外披露通訊地址,身份識別號碼亦只披露字母加三個數字。

上述附例條文曝光,接連遭社會各界反對,不但遭新聞組織批評修訂阻礙採訪自由,窒礙傳媒進行偵查報道;中小企亦憂慮無法核實擬合作夥伴的身份;勞工界亦擔心無法找到「走佬僱主」追討欠薪。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終以意見分歧為由,於一三年三月宣布擱置實施有關限制董事查冊的條文,以換取立法會支持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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