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的行政立法關係
行政主導,指政治架構中行政部門主導政治議題和立法的情況。在司法獨立情況下,行政長官為首的政府的權力相對於立法會的權力處於優勢地位。雖然,香港基本法並未寫出行政主導的明確文字,但是它充份體現了行政主導的立法原意。
2.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動議;
(十一)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動議;
(十一)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訂、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4.行政主導主要體現在:
‧行政在立法中處於主動地位。特區政府擬訂並提出法案、議案,由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出,政府擁有的立法創議權是行政主導的一大體現;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體現了行政優先;
‧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如認為其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簽署法案,亦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還為立法會規定了一個獨特的投票機制,該機制有利於政府提出法案的通過。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須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但由議員提出的法案、議案或對政府法案的修訂案須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兩組議員同時通過;
‧香港基本法對立法會及其議員權力的行使作出嚴格規定。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議案,這方面的法案、議案只能由政府提出;這些受限的權力有:提出動議權、提案權、質詢權和彈劾權。
‧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如認為其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簽署法案,亦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還為立法會規定了一個獨特的投票機制,該機制有利於政府提出法案的通過。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須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但由議員提出的法案、議案或對政府法案的修訂案須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兩組議員同時通過;
‧香港基本法對立法會及其議員權力的行使作出嚴格規定。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議案,這方面的法案、議案只能由政府提出;這些受限的權力有:提出動議權、提案權、質詢權和彈劾權。
5.行政立法僵局與港府的結構性管治危機
以上提到對立法會議員的提案,動議權等限制,使部份議員利用手中的反對票對政府施政表達不滿,成為必然的反對派,致使在過去的數個立法年度,每年平均僅有五成六在立法議程提出的立法建議最終順利立法,有多達三成四的建議遭擱置或押後,由○五年至今更已累積了近四十條被擱置的議案,當中不少具爭議性的議案。例如涉及中央屠宰的《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及規管無理解僱的《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四度被列入立法議程,惟最終因港府未能在社會建立共識而無疾而終,至今仍無法提交立法會。
由此可反映港府的行政立法僵局和結構性管治危機,政府不單無力推動社會發展,更難以落實各項政策議程,令大量經濟及社會問題長期累積。
由此可反映港府的行政立法僵局和結構性管治危機,政府不單無力推動社會發展,更難以落實各項政策議程,令大量經濟及社會問題長期累積。
6.結語
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要解決現在行政立法關係問題,應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提升政府認受性,管治權威,議會中的代表性和質素等各方面,加強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溝通等,從而改善現時行政立法僵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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