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8日星期日

犯纏擾罪 法改建議或干預新聞自由

假以時日,「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的不速之客,隨時收監;只要向他人發出不欲收到的通訊,都足以被罰10萬元;又或者在街上尾隨別人,都可能被打成刑事犯

政府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建議新聞採訪也不能作為辯護,有團體炮轟當局罔顧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
政府解釋,纏擾行為定義是:「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舉例指,一名女護士與工程師分手後,四年來不斷打電話和發垃圾郵件騷擾男方,專程乘坐同一班機,又向其鄰居派單張誹謗他有染愛滋和性無能的單張,便足以構成纏擾。
根據法改會早前的《纏擾行為》報告書建議,纏擾行為涉及不同形式的行為,這些行為分開單獨來看可能不會令人反感,但當這些行為在一段時間內作出,整體效果是會干擾受害人的私隱和家庭生活,以致令受害人感到困擾或驚恐,甚至嚴重妨害他的身體或心理健康。
諮詢文件建議將騷擾罪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政府承認,有人關注纏擾罪可能干預新聞自由。但諮詢文件聲稱,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及澳洲等)的相關法例,都沒有將新聞採訪活動定為特定的免責辯護。
記協反對刑事化
記協反對纏擾行為刑事化,鑑於新聞採訪工作可能涉及跟蹤及監察,記協認為法例會侵蝕已經受壓的新聞自由,不利傳媒披露關乎公眾利益的社會問題。社區組織協會亦反對立法,認為建議並無迫切性,現行各項刑事法例已保障市民免受不合理的騷擾,例如遊蕩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普通襲擊、刑事恐嚇等。


被纏過來人:寧不立法
【本報訊】纏擾法諮詢文件其中一個案例,是前亞視新聞之花繆美詩被纏擾的個案。作為過來人、又曾經是新聞工作者,繆美詩昨日強調新聞採訪必須獲得豁免,否則寧可不立法。
繆美詩曾被中年男狂迷纏擾5年,其間不停送花,發出655個示愛短訊,又曾在其住所樓下高呼示愛,去年底男狂迷在觀塘法院認罪,並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一年。但繆美詩昨日表示,該男狂迷至今仍經常在她面前現身,「我問阿Sir(警察)佢守行為喎,佢話呢度係公眾場所,你唔可以唔畀佢出現」。當年繆美詩表示,希望政府盡快訂立纏擾法,但昨日看過諮詢文件後卻有保留,認為若新聞採訪不獲豁免,法例只會成為不想被傳媒監察的人的擋箭牌,強調政府「應該喺保障新聞自由下去考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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